社區管委會的黑暗面
很多人都覺得社區要有管委會的房子比較安全,說實在的正確嗎?當你知道黑暗面就不會覺得他一定好房仲來面對管理員管委會,最容易預見的情況收看屋費,有的計次100~2000不等也有繳月費,你接一件委託一個月要繳多少月費,才能看房子也有保證金制度簽了委託要先繳5~10萬塊保證金,如果是你成交保證金就歸大樓屋主不賣或同業成交就還給你,你可以說跟仲介收應該這很OK 可是你不知道不少大樓管委會,都在做些非法勾當盜賣住戶資料賣給房仲、保險、銀行、工程設計公司、討債公司,這中間房仲最愛買如果住戶房子要賣,就會把資訊賣給房仲,住戶資料賣給房仲,讓房仲去開發,成交之後再收一筆也有大樓嚴重介入住戶買賣 住戶房子不賣就每天廬你賣你房子要賣也只能給她處理,不給她處理就會從中作梗,再來其他可A得可多了,物管公司招標、電梯保養、大樓維護、大樓修復工程、舉凡修公共空間門窗、機電設備、磁磚、公共空間油漆、換燈具...都可以有回扣,有的還擺明開口要,跟你說要多少,也就此會產生萬年主委,有人就是打死都要搶主委,中山區有一棟大樓就是有住戶發現這個利益龐大,就去成立物管公司,附近開始有大樓就買一戶,買了就想辦法想下主委,搶下主委後物管就給自己公司,然後這些大樓要買資料都特別容易,我知道信義區有大樓,大樓本身當初沒有下水道接管,為了接管工程費+工程回扣 吵了一大圈,後來就索性不接了有化糞池的話,每隔幾年或每年應該都要抽化糞池的,結果抽個化糞池1萬多塊的東西,大樓也有人要回扣;不給就不給抽,搞到最後大樓至少5年沒抽,現在化糞池已經快要無法承受了,大樓住戶都在講話說要抽了,找廠商來估價4萬多塊,大樓的管委會還在為了回扣吵架,回扣喬不攏就寧可擺爛也不抽,也有聽過大樓管委會有人就是在做工程,只要住戶房子裝修,或是大樓修繕,都只能給他做 不給他做就會開始找麻煩 ------ 真的管委會就是好???? 我只能說聽聽就好。
[法律規範] 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
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 | 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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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2.7.4台內營字第1020806442號令訂定發布
一、為利公寓大廈住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防墜設施,特訂定本原則。
二、設置於外牆開口部之防墜設施:
(一)水平式推拉窗戶:
1. 得設置鋁窗檔塊或兒童安全鎖等開啟停止之裝置,限制窗戶之開啟寬度不超過十公分,詳圖例一。
2. 全部開啟者,得於開口處設置固定式防墜格柵或防墜圍籬,其格柵間隔或圍籬最大拉寬不超過十公分。
(二)上下推拉式窗戶:
1. 開啟位置以設置在頂端為原則,如設置於下端,得設置開啟停止之裝置,其可開啟寬度不超過十公分。
2. 如下端窗戶為全上推式開啟者,得設置固定式防墜格柵或防墜圍籬,其格柵間隔或圍籬最大拉寬不超過十公分。
(三)外推式窗戶:
1. 得設置開啟停止之裝置,限制窗戶之開啟寬度小於十公分。
2. 開啟寬度超過十公分者,得設置折疊固定式防墜格柵,其間隔不超過十公分。
三、設置於陽臺或露臺之防墜設施:
(一)陽臺或露臺之欄桿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八條規定,其扶手高度不得小於一點一公尺;十層以上者,
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且不得設有可供直徑十公分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
(二)陽臺或露臺之欄桿有立足點供兒童攀爬者,防墜圍籬應從陽臺底部施做。
(三)陽臺或露臺之欄桿上方或自底部起裝設之防墜圍籬,應符合第四點規定。
(四)陽臺或露臺設有緩降機者,其防墜圍籬以不妨礙緩降機操作為原則。
四、設置防墜設施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防墜設施需妥善固定,並具有簡易拆卸、開啟或破壞之特性。
(二)使用材料及型式,宜儘量降低對視覺之衝擊,且應注意材料使用年限,避免材料腐蝕等影響美觀及安全。
(三)防墜圍籬應選用鋼索等具有彈性之材料,其選用時,應考量設置開口之位置及面積大小,並不得加設水平式橫條。
(四)防墜圍籬材料採用鋼索者,其間距最大拉寬不超過十公分,抗拉強度(依CNS2111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應大於140公斤。
五、外牆開口部、陽臺或露臺之下方,以不配置傢俱(含固定式)為原則。如配置傢俱者,其頂端可立足面與開口下緣間之臺度高度,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五條第五款所定窗臺高度不得小於一點一公尺;十層以上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
六、防墜設施如設置於緊急進口處,其構件應具有無需使用特殊工具或專業技能即可卸載之特性。
※消防法第十四條修改:消防管理人104年9月起,回訓由二年期限改為三年期限。104年9月前取得消防管理人證照依期限,還是需參加回訓課程才能適用新條款。
台中市環保局外包保全公司擔任警衛,並和業者簽約,保全值勤不能打瞌睡,抓到1次罰2千元,有人1個月被抓14次,被扣2萬8,連2萬5的薪水都不夠扣,憤而離職。對此,環保局說,相關規定招標時就公告,保全公司管理不當,環保局對公司扣款,並非直接對保全,如有勞資爭議,將請勞工局協助,勞工局則說,業者如果不當扣薪,可罰2萬到30萬罰鍰。 ( 寇世菁報導)
台中市傳出環保局保全人員爆料,打瞌睡被抓,一次罰2千元,還有人1個月被抓14次,被扣2萬8,薪水只有2萬5,憤而離職,地方譁然。對此,環保局表示,每年都委由保全公司負責維護台中州廳及周邊辦公廳舍安全,相關契約及警衛勤務作業規範,行之多年,明訂保全公司如管理不當,出現保全出勤退勤不正常、不按時交接、儀容不整、執勤中打瞌睡等情形,損害環保局形象及名譽,將予以扣款。
環保局強調,因為保全人員值勤中打瞌睡,情況愈來愈嚴重,口頭警告無效,才會以管理不當,員工教育訓練不足,對公司扣款,並非直接對保全員扣薪。環保局說,保全人員是否因執勤不當被扣光薪資,是保全公司與員工的內部規定,勞資雙方如有爭議,將請勞工局協助;至於契約針對打瞌睡的扣罰,是否不符比例原則,環保局明年度契約中會檢討。台中市勞工局則表示,業者如果不當扣薪違勞基法,可罰2萬到30罰鍰。勞工局會進一步到保全公司進行勞動檢查。
【轉載】管理委員退場機制
本文作者:饒後樂老師(崔媽媽基金會於台北市/新北市各社區大學「公寓大廈公共事務課程」之組織經營理講師)。
e-mail: clarkzou@ms1.hinet.net
好的公寓大廈管理資訊網:http://www.agoodman.com.tw
饒後樂的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arlooloozou
※本文感謝饒後樂老師賜稿,並授權本刊於網路轉載,特此申謝。
※轉載文章不代表本刊立場,如有不同高見,歡迎先進交流賜教!
有時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和居民的衝突會升高到居民揚言罷免管理委員或主任委員的地步,可是翻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卻找不出任何可以著手進行罷免的規定。公寓大廈居民碰到了不適任的管理委員或主任委員,難道就無計可施,必須眼睜睜的任其做到任期結束嗎?
這個問題的答案不在法律,而在社區大樓自己的管理機制、規約中是不是針對這種狀況預做準備。
社區大樓管理委員的單一任期多為一年,法律規定最多二年。大部分狀況下,管理委員是個沒人想幹的苦差事。因此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產生管理委員、主任委員使用「推選」這個動詞,十分傳神地傳達了其中「半推半就」、「缺乏主動爭取意願」的態勢。管理委員、主任委員經常是在一種「犧牲小我、成全大我」、「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的情操下慷慨就任。在這種情勢下,如果法律規定在某種情形下,這些欠了管理委員一份人情的居民可以啟動某種機制,把看不順眼的管理委員罷免掉;對於這些「急公好義」的管理委員而言,這種關係叫人情何以堪?
但對社區大樓而言,選錯人或是讓人乘虛而入,導致對管理制度的傷害、對居民基本權利的壓迫,或對內部成員間互信關係的侵蝕,有時必須放下感情立即處理;否則放任不適任的管理委員恣意作為,其對公寓大廈的長期發展所造成的傷害可能將更難以預估,因此社區大樓實有必要預作因應。
但要針對某些或是全部管理委員進行罷免,又會讓當事人感到被否定、羞辱。不管罷免是否成功,他們心裡必然留下烙印,認為其他人無情無義,不懂得尊重體諒;在日後相處關係中,他們會以同樣甚至更嚴格、更不信任的態度要求、挑戰繼任的管理委員。這將造成互信降低與管理成本增加,往往形成惡性循環,或容易演變成派系鬥爭。
另一方面,罷免對其他住戶心裡同樣造成不良影響。對某些人來說,他們學習到透過罷免來教訓、修理不合己意的管理委員,從此養成用棍子代替蘿蔔、用威脅代替協商的習慣。對另一群人而言,他們看到管理委員沒做好的下場、也厭惡高度衝突的對抗場面,他們擔心自己以後成為被懲罰的對象,因此選擇冷漠退卻、不再參與公共事務。
為避免衝突擴大與內部關係惡化,社區大樓應採用「管理委員會任期中全面改選」來解決住戶與管理委員間無法化解的歧異衝突。亦即當多數住戶不滿意部分或全體管理委員表現時,可以發動「管理委員會任期中全面改選」,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新推選管理委員。原任管理委員如獲得多數住戶支持,仍可繼續留任。而風評不佳、惹人非議者,則可能因此被其他人取代。新的管理委員會產生後須推選新的主任委員與常務委員,任期則至原任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為止。
「管理委員會任期中全面改選」優點是沒有人會在衝突過程中成為被針對處理的對象。職務遭去除取代者容易替自己找到下台階,新的管理委員經過最新民意洗鍊,能夠代表多數人對公共事務處理的利益與意向。任期較正常管理委員任期短,如果社區大樓有強制區分所有權人輪流擔任管理委員的規定,可以藉此吸引某些願意「撿便宜」(擔任任期較短之管理委員)的區分所有權人出來幫忙收爛攤子。
為確保管理組織運作的穩定,避免三天兩頭「全面改選」,社區大樓發動「管理委員會任期中全面改選」的門檻不宜太低。最好有四分之一、甚至於三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連署要求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中有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絕對多數比例同意(如超過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實施。相關規定應明訂於規約,但如規約中沒有訂定,而剛愎自用的管理委員會卻又已經把情勢搞到天怒人怨、無法挽回時,則應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在規約中增訂本項規定後,再行啟動改選。
※基隆麗榮皇冠大樓理石掉落 砸死客人
自由時報 – 2013年10月14日 上午 6:10
〔自由時報記者林嘉東、俞肇福、盧賢秀/基隆報導〕
飛來橫禍!基隆68歲婦人劉阿善,昨晚到位於基隆港旁、樓高33層的基隆最高大樓「麗榮皇冠」用餐,餐後與先生步出大樓,剛走下樓梯,卻慘遭3、4樓間掉落的兩塊寬約40乘60公分、厚3公分的大理石塊砸中頭部,當場頭破血流,送醫不治。基隆市都發處副處長陳振乾昨表示,大理石塊從大樓外牆掉落,大樓管委會應負起責任,但若與外牆的廣告看板有關,商家也有責任。
※聯合報外牆砸落 聯合報外牆砸落 1死 1傷 北市重罰 30 萬
中廣新聞網 (2015-03-13 20:10)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559巷的聯合報大樓,今天(十三號)傍晚5點多,發生四樓外牆大理石磚掉落,造成一死一傷。由於這棟大樓屋齡大約二十年,先前北市府全面檢討大樓外牆磁磚,並未通報這棟大樓的外牆有公安危險。北市建管處表示,目前已經重罰業主聯合報三十萬元,並限期十五天內改善。 由於先前台北市市區,就曾經發生大樓外牆砸傷路人,北市建管處全面清查老舊大樓外牆,不過並沒有通報到這棟大樓,需要列管限期改善,北市建管處表示,這棟聯合報大樓是民國84年蓋好,大樓約二十年,先前也沒有發生過零星磁磚掉落,是什麼樣的原因,造成大理石磚砸落,造成死傷不幸,無法揣測,會要求業主限期改善,否則連續重罰直到改善為止。
※大樓社區住戶,為了社區保全費用,竟然拿刀攻擊總幹事,造成總幹事重傷送醫。
穿著黑色外套的蔣姓住戶,跟社區管委會總幹事吵了起來,不斷用手,指著總幹事大罵,甚至還動手拉坐在沙發上的總幹事,雙方大打出手,扭打在一起,突然蔣姓男子拿出一把刀,就是往總幹事被上猛刺,住戶看到,趕緊把蔣姓男子拉開,背部被刺兩刀受傷的總幹事,走起路來搖搖晃晃,拜託保全幫忙報警,接著整個人癱軟倒地吐血,當時的保全,也嚇到了。總幹事氣胸出血,緊急送醫後,撿回一命,但兩個人,到底有什麼深仇大恨,原來過去曾擔任保全工作的蔣姓住戶,對社區安全的財政支出,還有管委會的管理方式,一直很有意見,常常槓上管委會,這一次,雙方一言不合,蔣姓住戶,居然拿出刀刺傷管委會總幹事,不僅破懷了社區,原本該有的寧靜,自己也被依殺人未遂罪依法送辦。